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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友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友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4民特2号申请人:李友珍,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申请人李友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友珍称,2012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余建国去单位上班,至今未归。申请人李友珍及其亲朋好友四处寻找,均无结果。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余建国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余建国,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军区,原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号,系申请人李友珍的儿子。2012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余建国去单位上班,至今未归。申请人李友珍申请宣告余建国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在三峡晚报发出寻找余建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建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建国自2012年9月10日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李友珍请求宣告余建国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建国失踪。指定申请人李友珍为失踪人余建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