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训雄、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雄,叶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训雄,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叶丽华,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训雄与被执行人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训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叶丽华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丽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叶丽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P6**的轿车一部,现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尚未控制到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6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