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楠楠与营口市实发参贝养殖繁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楠,营口市实发参贝养殖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996号原告张楠楠,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泉,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市实发参贝养殖繁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荣文,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宇,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公司职员。原告张楠楠诉被告营口市实发参贝养殖繁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石料款五百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修建养殖繁育场,所需石料由原告供应。双方签订《石料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原告)按照甲方(被告)需要,将石料运送到垂钓园,价格为28元/立方米。运到黄旗,价格为30元/立方米。二、1.自乙方送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货款先由乙方垫付,垫付款在3000万元以内按月息3%加收甲方利息,垫付款超过3000万元以上按月息4%加收甲方利息。3.由乙方垫付的前三个月的货款及其利息甲方在乙方送货之日起五个月后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如果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用海参圈按15000元/亩的价格抵顶乙方垫付的货款。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法向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供应石料,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到2015年2月16日、7月8日,经原告介绍,被告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海域租赁给王世铭,王世铭支付140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欠原告的石料款。但是,王世铭只支付900万元,尚余500万元没有支付。也就是被告尚欠货款500万元没有支付。虽经原告对此催要,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全额偿还欠款。经审查,王世铭于2016年8月29日病逝,其继承人张丽萍、王万超、王振齐作为另案原告,对王世铭支付给张楠楠1400万元一事起诉本案张楠楠、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辽08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名为海域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判决:被告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张楠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楠楠、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作为另案被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王世铭的继承人对王世铭给付原告张楠楠900万元,或是给付1400万元以及给付依据是借款还是租赁的争议尚在诉讼中,被告营口市实发参贝养殖繁育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楠楠石料款的金额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