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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忠学与张兴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学,张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学,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兴峰,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李忠学与被执行人张兴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民初219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   天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