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乔凤石变造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凤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凤石,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凤石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凤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乔凤石驾驶黑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龙江县齐龙公路13公里处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发现乔凤石使用的是变造王某的准驾车型A2D驾驶证。被告人乔凤石于2016年12月2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凤石违反证件管理制度,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乔凤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乔凤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乔凤石拾得王某A2D驾驶证一张,并使用自己的照片将该驾驶上照片进行替换。2016年12月2日11时许,乔凤石驾驶黑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龙江县齐龙公路13公里处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在交警要求乔凤石出示其驾驶时,乔凤石将伪造姓名为王某的准驾车型A2D驾驶证出示,被交警发现。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乔凤石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乔凤石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押;3.驾驶证照片,证实乔凤石变造的驾驶证情况信息;4.乔凤石、王某驾驶信息,证实乔凤石准驾车型为B2;王某准驾驶车型为A2D;5.大型汽车XXXXX车辆信息,证实乔凤石驾驶的机动车信息。(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准驾车型为A2D。驾驶证曾丢失二次。第一次于2009年秋天,其在大连打工期间丢失。第二次于2015年或2016年,其在龙江镇干活期间丢失。(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乔凤石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凤石违反证件管理制度,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对乔凤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凤石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凤石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轶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