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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雷与魏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魏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802号原告:张雷,男,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魏章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张雷与被告魏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撤诉。本案审理费50,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冠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