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雷与魏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魏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802号原告:张雷,男,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魏章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张雷与被告魏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撤诉。本案审理费50,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冠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