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霞与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霞,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田霞,女,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立平委托代理人:刘殿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霞与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书。经查,田霞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仲裁字[2016]第49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