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何德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男,汉族,1972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沛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维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340元,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娟审 判 员 张玮代理审判员 韩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