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胡志刚。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5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刚于2017年6月将执行标的3657.4元汇至本院,本院已于2017年8月28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3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