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84号申请人: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志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觉伟,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冬华,执行董事。申请人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绿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