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天秀与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秀,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299号原告:李天秀,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法定代表人:唐帮荣,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林,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秀与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天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