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7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才珍与谭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珍,谭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3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才珍,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谭华珍,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才珍与被执行人谭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才珍撤回执行申请,由双方按和解协议的内容自行履行后期付款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现申请执行人刘才珍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撤销本案。同时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刘才珍与被执行人谭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