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宜丰漂染厂与林庆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宜丰漂染厂,林庆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7229号原告:苍南县宜丰漂染厂,注册号330327000102773,住所地浙江省宜山镇渔池街**号后。法定代表人:陈仁玉,系该单位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国,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庆开,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苍南县宜丰漂染厂与被告林庆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林庆开支付原告布料染色加工费1396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县宜丰漂染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庆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染色加工业务,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经结算,被告林庆开结欠原告苍南县宜丰漂染厂加工费369547元,并出具领借凭证一份确认。之后被告林庆开陆续归还欠款229925元,余欠加工费139622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庆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宜丰漂染厂加工款1396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林庆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