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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亮,郑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亮,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峰(陆亮之妻),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广,男,住北京市朝阳区,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望京东园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伟,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再审申请人陆亮因与被申请人郑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亮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分别都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二)二审庭审审判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无理由锐减为“日万分之一”属于错误判决。二审庭审把严肃的法庭变成造假场所!充分反映了二审严重违反质证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既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又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违法的错误判决。(三)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伟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向再审申请人陆亮支付违约金。(四)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伟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4020元。(五)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伟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3幢-1层221室停车位1.立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判令郑伟在一个月内配合再审申请人陆亮办结所有权转移登记。诉争停车位已在2017年2月17日解除查封、在2017年3月2日解除轮候查封,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撤销之前判决,改判。(六)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伟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016元、上诉受理费101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关于陆亮提出涉诉车位办理产权过户问题,两审法院依据本案审理时所查明的事实,并据此所作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陆亮提出由于郑伟未依约办理涉案车位的过户手续,给陆亮造成了较高损失,两审法院酌减违约金支付标准有误问题,因陆亮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位的延期过户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法院酌定的违约金标准,故对于陆亮的该项主张,两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经查,现涉诉车位的查封已解除,涉诉车位的产权过户问题双方正在办理过程中。据此,陆亮提出的再审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陆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