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61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