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悦翔彩印有限公司与威海景程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悦翔彩印有限公司,威海景程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560号原告:威海市悦翔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73902853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居委会西。法定代表人:林宗峰。被告:威海景程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839614712,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皂埠村。法定代表人:郭燕丽。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威海市悦翔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景程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凤玲书 记 员 邢亚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