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宝良与市场导报社、陈小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良,市场导报社,陈小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481号原告:陈宝良,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义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场导报社,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凤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叶建华。委托代理人:潘琼华、陈燕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宝良为与被告市场导报社、陈小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马祝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良的委托代理人张义良、被告市场导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潘琼华、被告陈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良起诉称:2017年6月23日《市场导报》07版阿德讨说法栏目,记者胡德辉撰文发表了《东阳湖田村耕地遭破坏,为何难处理?》的报道。该报道分四部分,一、开头;二、村民投诉耕地破坏难处理;三、国土部门处理还在走程序;四、处理难或因街道支持?从该报道中不难读出,湖田村耕地遭破坏,破坏者是湖田村的陈村长,破坏的面积有10余亩,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背后有保护伞迟迟得不到处理。而事实情况如下:一、2013年涉案土地已被征用,成为建设用地而非耕地。2013年1月10日,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在内的87.15亩土地被征用,且已支付了土地征用费,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已不是农业用地而成为建设用地。二、在此建设用地上倒土是湖田村两委会的集体决定。2014年12月1日,在江北街道三楼接待室,有江北街道领导参加的情况下,湖田村两委召开会议,同意将后山砖瓦厂废土拉到马肚肠南面的预征地块,而砖瓦厂地块要安排旧村改造后的宅基地。为此不存在原告负责清运废土、破坏耕地的事实。综上,被告市场导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被告陈小生所言严重失实,让广大读者信以为真,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原告工作、生活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市场导报社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陈小生公开登报澄清事实,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原告陈宝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2017年6月23日《市场导报》1份,用以证明被告市场导报社发表了题为《东阳湖田村耕地遭破坏,为何难处理?》报道的事实。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报道所涉土地在2013年1月已被征用且湖田村已收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三、照片打印件4份,用以证明被征用土地的现状、取土位置的事实。四、会议记录1份,用以证明倒土行为是湖田村两委会集体决定的事实。被告市场导报社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本案所涉的稿件,主要基于两份采访记录,一份是对江北国土所工作人员的采访记录,一份是对原告本人的电话采访录音形成的,之前也接到过湖田村村民即被告陈小生的投诉,并以投诉的内容为线索展开了详细的调查,最后经过报社内部层层审核后才予以发表。2、从稿件的内容看,主要依据陈小生的相关投诉内容,对投诉的内容我们在稿件中均用引号表示引用。对该投诉内容我们到相关的国土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报道之前国土部门已对原告及其所在村的违法行为发出责令停止及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从稿件标题看,侧重点在“难处理”,后面两部分是写政府部门为何至今未处理。而原告却对该篇报道断章取义,对号入座。综上,我方的报道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发表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只要基本符合客观事实,并不需要完全符合。故被告市场导报社的报道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市场导报社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国土部门对原告陈宝良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单各1份;国土部门对湖田小区居民事务组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3份(均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相关违法行为已由国土部门依法确认并处理的事实。二、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湖田村另一村民就相同事实亦进行了投诉并已获处理意见的事实。三、对江北国土所副所长以及对原告的采访录音及书面整理文字各1份,用以证明本案相关报道系经过记者的实地调查而形成的事实。被告陈小生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自2017年4月开始其担任湖田小区的村民代表。本案所涉的土地在2015年9月之前是种植水稻的,2015年9月底10月初发现在该土地上倾倒了废土,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村民有举报的权利,故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陈小生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复印件(与被告市场导报社提供的证据二相同),用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陈兴惠的微信聊天内容及湖田小区另一村民陈兴惠也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处理意见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被告市场导报社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被告陈小生无异议。经审核,该份证据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证据二,被告市场导报社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发放征地补偿费在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后,程序违法。从协议内容看,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征地手续。被告陈小生认为征地补偿协议不合法。经审核,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四,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湖田村村委会的决定是建立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违法的基础上。经审核,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市场导报社提供的证据:被告陈小生均无异议。证据一,原告对其中国土部门发给原告本人的通知书,认为记载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是否破坏耕地无关。对其中发给湖田小区居民事务组的通知书,认为与原告无关。送达回证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二,原告认为该份告知书,国土部门系发给案外人的,与本案无关,且也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仍系湖田小区。经审核,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原告认为若该组证据系证人证言,那国土所的副所长应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事实上案涉土地已被东阳市人民政府征用,而不是如该副所长所说的案涉土地的性质是耕地。对原告的录音无异议。经审核,该组证据具有证明本案所涉报道发表前经过记者实地调查的事实的证明力,予以采纳。被告陈小生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告知书的质证意见同上。被告市场导报社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陈宝良系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事务管理小组的组长,被告陈小生系湖田小区居民。2013年1月10日,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简称甲方)与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简称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5.8099公顷(计87.15亩),其中耕地5.8099公顷。该土地位于甬金高速公路以北,四至:东至规划道路以西,南至规划道路以北,西至规划道路以东,北至规划道路以南。征地补偿费为320.1139万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该笔征地补偿费,但该地块至今未办理相关的征用手续。后因湖田小区实行旧村改造需给农户安排宅基地,该小区两委会于2014年12月1日在江北街道三楼接待室召开会议,同意将后山砖瓦厂废土拉到马肚肠南面预征地块(即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涉的土地)。2015年按照湖田小区两委会的会议决定,砖石厂的废土被拉至上述预征地块。2017年被告市场导报社接到被告陈小生关于湖田小区耕地被破坏的投诉后,指派记者前往采访,并根据投诉及采访材料于2017年6月23日在《市场导报》第七版“阿德哥讨说法”栏目发表了以《东阳湖田村耕地遭破坏,为何难处理?》为标题的报道。该报道的第二部分“村民投诉耕地破坏难处理”中,引用被告陈小生的投诉内容,即“负责清运废土、破坏耕地的是我们村主任兼时任拆迁安置办负责人,村民们2015年年底就向属地街道和国土部门反映,但土地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得到制止”。该报道的第三部分“国土部门处理还在走程序”中,载明:江北国土资源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耕地破坏程度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要追究当事人村主任涉嫌承担刑事责任,有待报告认定。同时引用被采访工作人员陈述的内容,即“因为村主任当时人在国外,所以我们决定分两步走,先责令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如果其拒不改正,我们再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该报道的第四部分“难处理或因街道支持?”中,载明:湖田村村主任陈先生称,将清运出的废土堆积在这块土地上,是得到江北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并引用该村主任(即原告)采访时陈述的内容,即“按照和街道的约定,清运费用是由江北街道负责出的;因为我是村主任,所以由我牵头做了这件事,至今这笔钱街道还没有出”。另查明,2017年6月6日,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湖田小区事务组发出(2017)5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填土破坏耕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7年7月24日,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给案外人陈兴惠告知书一份,告知内容如下:经查:江北街道湖田小区于2015年在旧村改造时为了不影响农户建房,由江北街道出资将小区以西地块的废土,由湖田小区负责拉到高速公路以北地块里。经现场踏勘,该地块为耕地和林地,2017年6月6日江北国土资源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湖田小区恢复耕种条件。另外陈宝良擅自在该地块种植果树并搭建约70平方米临时房,2016年6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13日是报告江北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市场导报社根据投诉及采访材料于2017年6月23日在《市场导报》第七版“阿德哥讨说法”栏目发表了以《东阳湖田村耕地遭破坏,为何难处理?》为标题的报道,该报道的内容只是将被告陈小生的投诉及采访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并引用,且不仅引用了被告陈小生的投诉内容,也引用了原告本人在采访时陈述的内容,被告市场导报社没有随意无据的编造扩大。该报道的标题虽然较引人注目,但内容基本真实,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所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且报道中也没有使用侮辱的言词损害原告的名誉和人格,也没有对原告有无过错和责任作主观随意性的评述,故两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宝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宝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