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上海玺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阳,上海玺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497号之一原告:张海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上海玺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1406室。法定代表人:沈华东,职务: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上海玺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海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本案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玺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