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季良友、冯华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良友,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良友,别名大成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2012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华威,男,1998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固始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川,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孟宁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台佳俊,别名小布,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固始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志达,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新学,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良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培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季良友、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等人在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与红苏路交叉口柠檬国际娱乐会所一楼迪厅内借故滋事,持酒瓶、板凳等对谢某1、李某、谢某2、潘某、陈某等人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季良友持刀将谢某2、李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谢某1、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谢某2、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良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良友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华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季良友、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吴志刚的辩护意见是季良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偶发事件,被害人有过错;季良友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洪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华威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在前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孟宁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川辨认同案犯冯华威等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刘川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盛道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台佳俊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建议对其适用拘役刑。辩护人杨新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志达已赔偿被害人,杨志达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答辩意见是被告人刘川辨认同案犯,依法不构成立功。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季良友、台佳俊、杨志达等人在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与红苏路交叉口柠檬国际娱乐会所消费时与被害人谢某1、李某、谢某2、潘某等人邻座。期间,潘某到季良友的卡座搂着季良友的脖子与其交谈,引起季良友等人的不满,季良友、冯华威、台佳俊等人与潘某发生争吵、互骂。被告人冯华威、台佳俊、刘川、杨志达伙同俞岩俊(另案处理)等人殴打潘某、谢某1、李某、谢某2等人。在殴打过程中,季良友持刀将谢某2、李某捅伤。经鉴定,谢某1面部线状划伤,左肩关节、左锁骨下窝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潘某左侧耳廓下方划伤,左前额、右侧面颊软组织红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谢某2腹部裂创,腹部外伤致肠管两处破裂,肠系膜多处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腹前创口,右侧肝脏外下缘有长约8CM、深约2CM伤口,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冯华威、台佳俊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季良友、刘川、杨志达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双方协商,季良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刘川、杨志达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季良友、冯华威、台佳俊、刘川、杨志达的基本情况、季良友、刘川、杨志达系抓获归案;冯华威、台佳俊系主动投案,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二)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季良友、刘川、杨志达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二、证人证言(一)证人陈某证言,潘某和李某喝多了,潘某提议还去酒吧喝酒,我和他俩及谢某2兄弟一起打的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一楼大厅一个座位上坐下来,潘某和李某很兴奋,大概十分钟后,潘某跑到另一个包间外面的围栏旁边,和包间里光头男子说话,看他们谈的挺好。五六分钟后,有十来人陆续向潘某叙话的包间去,我感觉情况不对,就把他拉到我们的座位上。我们刚回到座位,从光头男子包间过来四五个年轻男孩子,骂潘某,潘某站起来和他们对骂。又围十多个年轻人打潘某,我把潘某往外面拉,他不走,潘某被一群人按在地上用脚踹,有人拿杯子和凳子要砸潘某,我硬把潘某从酒吧里拉出来,对方一群人追出来,我赶紧架着潘某把他推到路边停着的出租车上,对方的人威胁出租车司机不让走,我转身看见李某从酒吧方向捂着肚子走到我旁边,说:“我挨了一刀”,看见他腹部有一个三四厘米的口子,肠子露出来了。(二)证人岳某(柠檬国际娱乐会所员工)证言,一楼酒吧迪厅内中卡1座大概有四五人,布加迪威龙卡座上坐的大概有十个人,中卡1座的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走到布加迪威龙卡座上,和布加迪威龙卡座上的一个男的说话,过了一会,布加迪威龙卡座上聚了很多人,两边好像吵了起来,中卡1座的男子被他同伴拉回去了。过了一会,中卡1座的那个男子再次到布加迪威龙卡座上,他们先说了几句话,然后就打起来,场面很混乱,后被拉开了。冯华威又拿起一个托盘向一个人头上砸,他们再次打起来。后中卡1座的人先出迪厅,布加迪威龙卡座上的人也跟着出去。过了一会,看见会所门前地毯上躺一个人,捂着肚子。冯华威还要追着打一个衬衣上有血的男子,我把冯华威拽过来。听冯华威说,是光头捅的人。(三)证人俞某证言,2017年1月25日22时许,我和周某、陈某、马某、老驴、耗子、熊大等朋友在柠檬国际娱乐会所喝酒,看到冯华威和他伙伴正扯着一个男子打,怕冯华威吃亏,我过去扯住那男子,往他身上打几下,并踹他一脚,冯华威那边又拥过来几个人打那个男的,我不知道为啥打起来,就问冯华威“咋回事?打哪个?”,冯华威指着栅栏旁边一个喝醉了嘴里絮絮叨叨的男子说“就打他”,我跑到我们的卡座上跟我同来的伙伴说“我有朋友在那边被打了,你们过去帮一下忙”,周某、陈某、马某、老驴、耗子、熊大等立即在我身后跟了过来,他们一开始不知道打谁,就在那茫然的站着,冯华威正和他的一群伙伴扯住喝醉酒男子的衣领打,我跑到喝醉酒男子的跟前往他头上砸两下,这时被我喊过去的朋友一窝蜂的拥过去,但都没怎么动手,我们打了几下后,他的两个朋友过来把拉开了。接着我跟着冯华威从酒吧西门走出了大厅,喝醉男子嘴里絮絮叨叨的骂,我比较生气,对他身上踹一脚,并骂他几句,他没还手被朋友拉着走出酒吧。出来后冯华威情绪比较激动,仍在和对方吵,喝醉的男子和他的同伴已坐上出租车,冯华威拦住不让他们走,我从路边捡一个砖头往出租车副驾驶旁边的轮胎上砸一下,并说“我看谁敢走”。三、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谢某1陈述,到迪厅后我们找位置坐下来,潘某酒喝的有点高,比较兴奋。不知啥时候跑到邻座与一个“光头”相互搂着脖子聊起来,看样子还比较开心都笑嘻嘻的。但聊着聊着我觉得气氛不对,看见“光头”旁边小弟都站起来,我们就过去把潘某拉回来,后我弟谢某2过去给“光头”和他的小弟们散了一圈烟,那帮人接过烟就没有说什么。潘某被我们拉到座位上后仍絮絮叨叨和邻座的人吵,然后对方一男子出去叫进来两个男子,三人与之前过来的人聊几句,后情绪比较激动,冲着我们大吼,潘某顶了几句。然后一男子从栏杆跳过来,同时有两个男子也向我们冲过来,指着我们大吼,接着数十个男子围着我们打,我和谢某2、陈某上前拉架,但没能够阻止他们。一个男子扯住我的衣服对我头砸几下,另一个男子拽住我,对我头部身上砸几拳,我摆脱后,他又对我身上踹几脚。我躲到栏杆旁边,一个男子举木凳子砸我,我蹲下躲开了。他们要散开时,又有几个人对我们扔酒瓶,我被酒瓶砸到,碎酒瓶将我脸划破了,瓶碴子进我眼里了,谢某2带我到洗手间清洗,我和谢某2从洗手间走出大门口时,发现谢某2腹部被捅了一刀,肠子流出来了。(二)被害人潘某陈述,2016年1月25日,我、谢某2、谢某1、李某、陈某晚饭后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去蹦迪。我们在卡座上点了啤酒,然后坐着聊天。期间,我们起来蹦迪,做“俯卧撑”。约一二十分钟,邻座的一个“光头”趴在护栏上喊我过去,我走到他面前,他趴到我耳朵边,我趴在他耳边跟他聊天,与他发生了言语争执,我战友把我拽回卡座。不知什么原因,我们这边又和“光头”那帮人抬上杠了,“光头”几个小弟从护栏上跳过来找事,双方叫骂起来,场面失控,大家动手打起来。有几个人拿酒瓶、掂凳子砸我们,我们五人边防卫边往大门南边跑,那些年轻男子在后面追着我们打,一直打到柠檬国际会所南侧的王审知大道路边,我和陈某在路边拦一辆出租车准备跑,发现其他三人没有跟过来,我和陈某又回头在钱柜旁边的停车场看见几个人围着李某打,我和陈某冲进人群把李某拽出来,我们三人坐上出租车,看见李某肠子流出来了,就把他送到人民医院治疗。(三)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1月25日晚饭后,我和陈某、潘某、谢某1、谢某2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一楼的酒吧里玩,大约半小时后,看到潘某和一个光头男子搂着叙话,他们聊着聊着吵起来了,潘某和光头男子骂起来,光头男子推潘某几下,陈某把潘某拉过来,潘某又跑过去和光头男子对骂,光头男子过来打潘某,接着十几个青年人过来打潘某,我和陈某、谢某1、谢某2拉架,对方上来就打我们,我被三个青年围着打,没办法就抱住其中一个,这时光头男子上来对我肚子打一下,我身上一软,直接躺到地上,陈某、谢某1、谢某2被打的往外面跑,我从地上爬起来往酒吧外面跑,对方追了出来,我们在外面推推攘攘,我感觉衣服里面凉凉的,打开衣服看见肚子上全是血,肠子流出来了,潘某和陈某看到后把我送到人民医院急救室抢救。(四)被害人谢某2陈述,我和陈某、潘某、谢某1、李某酒后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一楼的酒吧里玩,潘某跑到邻座搂着一个“光头”脖子聊天,聊着聊着我感觉气氛不对,光头旁边的小弟都站起来了,我们将潘某拉到座位上,后我给光头和他的小弟散一圈烟。潘某被拉到座位上情绪比较激动,嘴里说什么也听不清楚。一会儿,他又跑到邻座搂着“光头”的脖子跟他吹牛,陈某把潘某抱过来,潘某还对邻座跑,这时从外面又进来几个“光头”的小弟,他们问情况后,跳过来指着我们大吼“跪下,跪下!”,潘某也指着对方,然后对方冲过来几个小弟围着潘某打,陈某、谢某1、李某过去拉架也被对方打了,潘某被打倒地上后他们围着他踢。他们打的较乱,没法上去拉架,我想事情的起因是“光头”引起的,若跟他说好话或许能将事态平息,于是我去找“光头”,刚走近离他还有一步的距离,他拿出一个黑色的类似弹簧刀的东西,迎着我对我左下腹部位捅了一刀,然后随手将我推到沙发上坐着。那边还没停手,对方小弟掂起板凳和啤酒瓶往我们这边砸,啤酒瓶被摔了一地,潘某、李某、陈某他们跑出去了,还有几个人围着谢某1打,他的头被啤酒瓶砸了,脸被划开了,谢某1说有酒瓶碴子进眼里了,我和他去卫生间帮他洗眼,我们走出来时,我感觉下腹部痛得厉害,掀开衣服,发现有五六厘米的刀口,肠子翻出来了。我害怕,立即躺在酒吧门口。谢某1打了120、110。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季良友供述,2017年1月25日晚上,我和朋友小宋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玩的路上给台佳俊打电话让他一起去玩,台佳俊带三四个朋友到酒吧,我们选一个卡座,点了酒、果品,半小时左右邻座过来五六个年轻人,像是喝多了,动静比较大,其中两个人在地上做“鲤鱼打挺”,接着另一个男子做“俯卧撑”,我在旁边观看,做“俯卧撑”男子跑到我面前耳语让我和他一起做,一起比赛,我笑着摇头,表示不做,他把我脖子搂住又跟我说了几句,说他当过六年兵,我笑着给他坚起大拇指,他朋友过来说他喝多了,将他拉走。又过了一会儿,那男子又过来搂住我脖子说:下来,我们比赛。他再三这样,明显挑衅,我开始烦了,挣脱他夹我脖子的手,脸色比较难看,小宋把我按在座位上,他朋友过来将他拉走。我坐下没多久,台佳俊和他朋友与对方骂起来,有人翻栏杆过去打做“俯卧撑”的男子,台佳俊和他朋友打对方的人,场面比较混乱。我想打对方人出气,就从沙发上拿一把折叠刀,走到混战的人群中,迎着对方的两个男子,对他们肚子上各捅一刀,捅完后我没有停留,和小宋妻弟前后走出酒吧。(二)被告人冯华威供述,我和刘川应邀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玩,我们在外面聊天,李某出来说里面吵起来了,我、小布(台佳俊)、李某前后走入迪厅,看见小布他们卡座的邻座四五个男子聊天,其中一个喝醉的冲我们指指点点,我们这边的人比较生气也指着他吼,他的朋友走过来劝我们,但喝醉男子冲我们冷笑,对着我们做挑衅动作,我们冲过去大家缠抱在一起,我和杨志达在人群中拽住对方一个人想将他们拽散开了再打他,这个人挣脱,踢我一脚,周围一二十人混战,场面比较混乱。因被对方踢一脚,我拿酒瓶砸他们,被对方一个人劝住,我十分气愤,找一个塑料盘子,冲过去对着喝醉男子头部砸,他立即拽住我厮扯,我周围又上去几个人扯住他打,场面再次混乱,几十秒后他的朋友将拉开了。瘦高男子仍在那挑事,我们这边的小红毛上去踹他一脚,他被他朋友拉走,嘴不停叨咕,小红毛又上去踹他一脚。打完架我回家休息。当天夜里听说大成子捅了两个人。(三)被告人台佳俊供述,季良友邀请我、蒋某、杨志达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我们在酒吧喝酒聊天,杨志达与同在酒吧的冯华威打招呼。我到酒吧外面透透气,在门口遇见刘川、冯华威,我们聊了一会儿。李某从迪厅跑出来说“赶快进去看看吧,里面闹起来了”,李某、我、冯华威前后走进迪厅,看到季良友比较生气,和邻座一瘦高男子骂骂咧咧的,双方朋友都在劝和。听杨志达介绍情况后,我骂喝多的男子,对方一个人过来劝我,喝多的男子絮絮叨叨地骂,有人跳过栅栏和邻座男子厮打起来,我冲到人群对着喝醉的男子踹几脚,向对方头上砸两拳,杨志达举起木凳跑到栅栏一侧准备砸对方,后揪住喝酒男子把他按在沙发上砸几拳。对方朋友劝架,现场渐渐平息。不知啥时,冯华威又拿盘子冲过去砸喝醉男子头,又加入十几个小孩帮我们打对方,现场又混战起来。我从迪厅出来,对方一男子主动跟我说“这都是误会”,这时,季良友、小宋等人已坐上“苏E”牌照的轿车里,季良友看见我们,手里掂把刀下车准备向和我说话的男子冲,小宋和他朋友拉着季良友不让他过来,我让那男子赶快跑了。此时,对方又搀扶着出来了两个男子,冯华威他们一大群人也跟着出来了,冯华威跑向两个男子骂,旁边瘦高的男子跟着嚷,一大群人围在钱柜门口绿化带旁边,喝醉的男子和他一个同伴已坐上出租车,但冯华威拦住不让走,瘦高男子拿一个砖头,对着出租车前轮砸一下说“看今天谁敢走?”,出租车司机被吓到了,车开走了。听说有人报警了,对方有人被捅了。我、杨志达、李某走了,我打电话给季良友,季良友说刚才他捅二三个人。(四)被告人刘川供述,涛哥让我和冯华威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玩,冯华威与熟人打招呼后我与冯华威站在外面闲聊,冯华威看到小布得知小布和他朋友也在该会所,后冯华威、小布先进去的,我进去时发现两伙二十多人打起来了,场面比较混乱,看见冯华威与人厮打,我怕他吃亏,就拿一个圆形玻璃醒酒杯砸与冯华威厮扯的人,被人拦下,我冲入人群对与冯华威厮扯的人砸几拳。一会儿,被冯华威打的瘦高男子被他同伴拉回迪厅,我们跟着出去,那男子被他同伴搂着仍不老实,想挣脱继续打,嘴角里还骂着死光头,我听后比较气愤,对着男子头部又打一拳,接着看见一男子躺在玻璃门旁边,手捂着肚子。听小布说大成子扎了两个人,不知情况怎么样,大家该躲的就躲躲。参与打架我认识的有小布、小达、李某、冯华威、蒋某、小红毛。(五)被告人杨志达供述,2017年1月25日20时许,我和小布、蒋某、李某在网吧上网,小布让我们到柠檬国际娱乐会所玩,我、小布、蒋某三人打的到会所门口遇见季良友和他的两个朋友。我们打过招呼后进入会所找位置坐下来喝酒聊天。期间,冯华威过来与我们卡座人打招呼、碰酒后离开。过了一会儿,邻座一个男子喝多了在那跳舞、做俯卧撑,季良友到栏杆旁观看,一会儿做俯卧撑男子到季良友面前指着季良友,季良友在笑,聊了一会儿发现季良友不高兴,对方被他朋友拉走了,我们把季良友按在沙发上。这时小布从外面进来问发生了什么事,记不清谁说“对方在挑事”,小布和我就从台阶上下来,冲对方五六个男子说“走”,冯华威也冲着他们喊让他们“滚”,蒋某和李某也撵他们走,继而我们撕扯起来。蒋某被人打一下,我们这边的人动起手来,我爬到沙发上对着刚才挑事男的踹几脚,对方劝架男子拉我腿,我没站稳,摔倒了。我起来和对方打起来,又帮冯华威打对方男子,他们的人把他拉开了。我看到刚才拉倒我的男子,就拿凳子砸他,被对方人劝止了。这时从外面冲过来五六个男孩,帮我们打对方。过了一会,小布喊都出去,我们就停手了。看见一男子躺在门口,手捂着下腹部,季良友拿一把刀冲着对方一男子准备捅,被拦住了。听说有两个人被捅了。五、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固)公(刑)鉴(法医)字(2017)0151、0152、0286、0287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谢某1、潘某、谢某2、李某的伤情。六、辨认笔录岳某辨认台佳俊参与此次寻衅滋事,刘川辨认杨志达参与此次寻衅滋事。上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伙同多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季良友在与同伙人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季良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华威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冯华威、台佳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季良友、冯华威、刘川、台佳俊、杨志达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川的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立功情节,经查,刘川积极参与寻衅滋事,实施殴打被害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川在公安侦查机关辨认同案犯,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冯华威、台佳俊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季良友、刘川、杨志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季良友、刘川、杨志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志达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良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冯华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三、被告人刘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四、被告人台佳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五、被告人杨志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祁长琴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文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