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森有与刘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有,刘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641号原告:王森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刘巧玲,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森有诉被告刘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森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