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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森有与刘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有,刘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641号原告:王森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刘巧玲,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森有诉被告刘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森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