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斌,周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斌,男,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周德英,女,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德英、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德英、王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德英所有的位于玉林市和平路25-29号商住楼708号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盛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