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喜朝与黄明仔、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喜朝,黄明仔,李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968号原告吴喜朝,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信州区,被告黄明仔,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李长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公务员,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喜朝诉被告黄明仔、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喜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喜朝以其已与被告黄明仔、李长发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喜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吴喜朝负担。审判员 黄尔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晨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