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7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在好与被告胡子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好,胡子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738号原告:黄在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被告:胡子民。原告黄在好与被告胡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在好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