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业清与朱永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业清,朱永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648-1号原告:苏业清,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劲涛,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宁,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原告苏业清诉被告朱永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苏业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苏业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业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业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邝正兵审 判 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