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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业清与朱永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业清,朱永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648-1号原告:苏业清,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劲涛,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宁,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原告苏业清诉被告朱永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苏业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苏业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业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业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邝正兵审 判 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