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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电力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电力燃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121号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旗阿镇可汗路南,地税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呼治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奇轩昊,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电力燃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都清理军粮城发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苗森,董事长。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力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