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先发、胡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先发,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舒先发,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胡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先发与被执行人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先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