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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刘祖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刘祖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8016X。法定代表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裕民,男,汉族,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祖亮,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告刘祖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