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钱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839号原告:钱友,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路(碧水方圆**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9111980i。负责人:沈丽郧,该公司经理。原告钱友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钱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友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钱友负担。审判员 沈 文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道江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