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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晓泉、孙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晓泉,孙海洋,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晓泉,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洋,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贵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白晓泉因与被上诉人孙海洋、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晓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0.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