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应刚与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刚,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871号原告王应刚,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曾志吉,男,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辉,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王应刚与被告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志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应刚诉称:2017年3月26日,被告黄辉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黄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黄辉向原告王应刚借款6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王应刚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正(60000元),8天之内还贰万元,今借人黄辉。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辉向原告王应刚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应刚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