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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盛忠发、杨经纬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忠发,杨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盛忠发,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杨经纬,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本院在执行盛忠发与杨经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经纬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2000元,未受偿12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