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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监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监8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赢环大厦)4层B6号。法定代表人:路静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广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广青路南侧、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雷,董事长。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322执1036号。因该案久执未结,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重字第7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重字第7号民事调解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高青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