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施炳伟与蒋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炳伟,蒋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施炳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蒋查,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施炳伟与被执行人蒋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52.11元、诉讼费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