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葛静晨、高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葛静晨,高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6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木楠商城四楼大厅。法定代表人:赵清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静晨,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高孟,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静晨、高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