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露露与彭晓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露,彭晓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177号原告: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彭晓雯,女,1997年12月12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彭晓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晓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