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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崔改波、张友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崔改波,张友增,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8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崔改波,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友增,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茶店乡郝家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友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崔改波、张友增、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