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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执2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远海与被执行人吴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海,吴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2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远海,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吴发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远海与被执行人吴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发军在金融机构存款87762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远海与被执行人吴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发军在金融机构存款8776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全军审判员  李德斌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