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河根、罗建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河根,罗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河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罗建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王河根申请罗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河根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