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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河根、罗建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河根,罗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河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罗建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王河根申请罗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河根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