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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312宜兴市丁蜀镇老解冷冻食品店与戴扣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丁蜀镇老解冷冻食品店,戴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丁蜀镇老解冷冻食品店,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小圩兴乔组**号。负责人解平,该店经营者。被执行人戴扣林,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兴市丁蜀镇老解冷冻食品店与戴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戴扣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食品店支付欠款126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戴扣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2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59元,保全费1170元,由戴扣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戴扣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丁蜀镇老解冷冻食品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戴扣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戴扣林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7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扣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3、本院于2017年3月7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扣林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4、本院于2017年3月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扣林名下的房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5、本院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扣林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戴扣林名下有银行存款10000元,已成功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人。6、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戴扣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晨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