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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拜建军与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建军,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拜建军,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拜成合,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拜苏芳,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得荣,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拜建军与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的银行存款。本���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