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拜建军与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建军,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拜建军,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拜成合,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拜苏芳,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得荣,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拜建军与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拜成合、拜苏芳、刘得荣的银行存款。本���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