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连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合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连合,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淇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连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连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马连合在淇县云梦大道东段路南经营的“xx大饼”饭店,违法使用含铝泡打粉和面包包子对外销售。2016年6月2日,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xx大饼”饭店所制作的包子进行现场抽检,经检测,在不允许添加铝食品添加剂的包子(发面)样品中检测出铝的残留含量为129mg/kg。案发后,被告人马连合于2017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连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郑某、牛某、张开栋、崔某的证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立案审批表、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被告人马连合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连合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连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连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马连合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和利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