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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宋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宋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60号之一原告:王秀兰,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科,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王秀兰与被告宋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对被告宋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兰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