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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948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吉,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春迎,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某,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