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素琴与景德镇市锦发瓷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吴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素琴,景德镇市锦发瓷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吴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900号原告:颜素琴,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景德镇市锦发瓷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长城大厦7楼704室。负责人:孙锦发。被告:吴鑫,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颜素琴诉被告景德镇锦发瓷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吴鑫确认借款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颜素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素琴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