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胡文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胡文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62号原告:刘长海,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胡文晓,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组河南省。原告刘长海与被告胡文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长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刘长海承担。审判员 李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似 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