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霖邹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3执2385号被拘留人:邹雯,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朱霖与王伟、邹雯、左浙济(2017)浙0523执23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邹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