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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春霆与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霆,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42号原告:郭春霆,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法定代表人:李贵秋,系经理。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尚品阳光小区。被告:刘秀丽,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霆诉被告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春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春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春霆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71元,由郭春霆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