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春霆与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霆,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42号原告:郭春霆,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法定代表人:李贵秋,系经理。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尚品阳光小区。被告:刘秀丽,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霆诉被告松原市前郭县鼎盛农业、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春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春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春霆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71元,由郭春霆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