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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旺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旺大,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旺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1去到开平市长沙海伦堡68幢501房向被告人何旺大购买毒品,被告人何旺大收取周某1400元后准备将0.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周某1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何旺大将三包毒品从窗口扔到楼下。公安人员抓获何旺大后,在其家中缴获毒品海洛因两份(共重0.95克)、人民币1800元、手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小刀一把、锡纸两条等,在其楼下缴获毒品海洛因三包(共重7.79克)。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何旺大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1、何某1、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获的毒品、贩毒工具等(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鉴定报告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旺大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旺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旺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称没有卖过毒品,没有收取过钱。被告人何旺大没有其他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2去到开平市长沙海伦堡68幢501房向被告人何旺大购买毒品,被告人何旺大收取周某2400元后准备将0.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周某2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何旺大将三包毒品从窗口扔到楼下。公安人员抓获何旺大后,在其家中缴获毒品海洛因两份(共重0.95克)、人民币1800元、三星牌黑色手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小刀一把、锡纸两条等,在其楼下缴获毒品海洛因三包(共重7.79克)。另查明,缴获在案的四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编号分别为R90H930316、CA64234505、L6B5953498、E2H6575601)已退还给办案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过程,无自首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被强制戒毒情况: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未查询到其有犯罪前科,吸食毒品海洛因等情况。3、通话清单:证实159××××3739的号码登记户主是何旺大,该号码与周某2135××××3656的号码在3月8日、12日等时间有通话记录的情况。4、尿液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何旺大、何某2、周某2均对海洛因检验呈阳性的情况。5、取样笔录、称重笔录:证实在何旺大家中缴获的两份可疑物品,经称量,一份净重0.49克,另一份净重0.46克;在何旺大家楼下缴获的可疑物品经称量,分别净重0.13克、7.16克、0.50克,重量小于1克的均全部送检,重量为7.16克的可疑物品取样0.95克送检,剩余依法登记入库的情况。6、行政处罚文书:证实何某2、周某2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证明:证实何旺大所讲的“广西仔”无法查找、周某2用于购买毒品的400元由公安机关收回的情况。8、搜查文书、扣押���品文书及扣押的物品(照片):证实经搜查,在何旺大的住宅海伦堡68幢501房其卧室的桌面缴获两份粉末状可疑物品、一台三星手机、两条银色锡纸、一把铁制黑柄小刀,在桌子的抽屉里缴获一把银色面黑色底的电子称,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18张(其中四张的编号为R90H930316、CA64234505、L6B5953498、E2H6575601),并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何旺大交代,其通过睡房的窗口将一些毒品扔到楼下,公安人员在68幢楼下空地提取到两小包可疑粉状物品及一包可疑粉状物品,何旺大也对上述三包毒品作了辨认,并承认该三包物品是其扔下楼的;经周某2辨认,楼下的三包毒品中有一小包是“阿旺”贩卖给其的毒品,以周某2为持有人办理了扣押手续的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何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21日10时许,其去到何旺大位于海伦��68幢501房的住处,进到何旺大的房间并吸食了几口海洛因,过了约半个小时,其听到门铃声,何旺大出去开门,随后带了一名男子进来,那名男子拿出400元向何旺大买海洛因,何旺大就将钱接过放在电脑桌的抽屉里,并从里面拿出一台电子称和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放在电脑桌上,何旺大从袋里拿出一点海洛因放在电子称上,并说这是“半下”,那男子还说少,何旺大就说现在毒品贵,并拿起一个塑料袋准备装毒品时,其听到房外有人敲门,并听到说是派出所的,其起身准备开门,听到窗口处有声响,其回头看,看到何旺大用手把窗打开,好像把什么东西扔出去,其开门后就有警察进来将他们捉了。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11号男子(周某2)就是向何旺大购买毒品的男子。2、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21日9时许,其因��毒被长沙派出所捉获,其愿意配合派出所将一名叫“阿旺”的贩卖毒品的男子捉获,当天11时许,其拿着民警给我用来买毒品的400元跟民警来到“阿旺”住的海伦堡68幢501房,民警在门口预伏,其按门铃,“阿旺”开门让其进去,并将其带到一房间里,当时房里还有一个叫“阿万”的男子,他们在吸食海洛因,“阿旺”问其买多少钱海洛因,我说要买400元,并拿出那事先准备的400元给“阿旺”,“阿旺”收了钱后将钱放在裤子右边的袋子里,跟着就从房间里电脑桌的抽屉里拿出一袋东西和一台电子称放在桌子上,称出0.5克海洛因装在一个透明袋里准备交给其时,突然听到大厅外面有人在大喊“蹲下”,“阿万”马上去把房门锁了,“阿旺”马上拿起电脑桌上那包海洛因,连同准备交给其的那包海洛因从窗口扔出去,然后将房门打开,民警进来将他们捉获,并到楼下��“阿旺”扔出去的海洛因缴获。其称之前还曾向“阿旺”购买过三次毒品。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6号男子(何旺大)就是何旺大。3、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何旺大的儿子,其称2017年3月21日10时许,其在海伦堡68幢501房的住家准备出门,其刚打开门就看见有好几个民警,他们表示是来捉犯罪嫌疑人的,之后其看见其父亲何旺大、亲戚何某2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被民警带走。(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出具的开公(刑)勘〔2017〕170636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显示案发的开平市长沙海伦堡68幢501房的概貌。(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化)字〔2017〕03146号鉴定报告证实从在海伦堡68幢501房楼下缴获的一小包可疑物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检验人为林某、黄某、孟某。2、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化)字〔2017〕03148号鉴定报告证实从在海伦堡68幢501房楼下缴获的两小包可疑物品,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检验人为林某、黄某、孟某。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化)字〔2017〕03147号鉴定报告证实从在海伦堡68幢501房何旺大家中缴获的两小包可疑物品,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检验人为林某、黄某、孟某。(五)被告人何旺大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旺大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笔录承认贩卖毒品给“的士佬”解瘾,但之后的笔录及在检察机关、庭审中均不承认其有贩毒行为,其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笔录称:2017年3月21日10时左右,其舅何某2一个人来到其海伦堡68幢501房的家,他也是吸毒��员,其当时正在房里吸食海洛因,他见到其吸,也向其借一点吸,他们正交谈时,门铃响,其儿子开门,是“的士佬”周某2来到,其儿子告诉他其在房间,他自己进来关好门就问其有没有海洛因,说他正犯瘾,急着要拿400元来吸食,其骂他不能上家里来找其,但他不停说他犯瘾,给了他再说,并从身上拿出400元给其,其不想卖给他,但他不停求其,并将钱放在其房内的台面上,其见他这样才答应给他毒品并用一白胶袋包好给他时,外面又有人敲门,其儿子开门后其听到外面的人说他们是警察,何某2立即将房门反锁,警察在外面撞门,其立即将刚才包好的毒品从窗口扔了出去,然后何某2开门,警察进入房间将他们抓获,并在房间里台面上搜到0.4克白色粉状物,是其与何某2吸食剩下的海洛因,同时其向公安人员交代,其从窗口将一些毒品扔到楼下,其扔下楼的是三��毒品,一大两小,其中那两包小的是从那包大的中分出来的,那两小包其中一包是其准备卖给“的士佬”的,还未来得及包装好,之后公安人员到楼下搜查,将其扔下去的毒品缴回。其有时购买毒品是事先联系好买家然后叫“的士佬”去取回来,有时他犯毒瘾也上来找其卖一些顶瘾的。其的毒品是向“广西仔”购买的。何旺大在公安机关第二份及之后的笔录及在检察机关和笔录中称:案发当日,其与何某2在其房间内吸毒,不久门铃响,其儿子何某3去开门,“的士佬”进来,过了一会儿就有警察进来,于是其将3包海洛因从房间窗口扔到楼下,然后有人踢门,其就去开门,开门后见到其儿子及“的士佬”被锁着手铐在客厅,然后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其被缴获的1800元是我自己的,已经在其身上三天了,当时钱有一些放在床上,大部分在其身上,当日“的士佬”一直在客厅,没进过其房间,其也没有与他说过话,没见过他的钱。其在庭审时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没有收取过周某2的钱,也没有给过白粉周某2。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旺大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对于被告人何旺大提出的辩解,经查,有证人何某2、何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资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旺大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有进行毒品交易的实行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其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缴获在案的电子称一台、小刀一把、锡纸两条、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缴获被告人何旺大的人民币1400元(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三星牌黑色手机一台,在案证据未能证实其为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或违法所得及毒资,应予退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旺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何旺大的作案工具三星牌黑色手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小刀一把、锡纸两条,予以销毁。三、缴获在案的人民币1400元(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三星牌黑色手机一台,予��退还给被告人何旺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