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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常亮督促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义,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义。被执行人常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督33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亮同意以自已的工资收入抵偿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