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珂斌与刘喜兰左定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珂斌,刘喜兰,左定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珂斌,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喜兰,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左定开,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珂斌与被执行人左定开,刘喜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左定开,刘喜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珂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喜兰,左定开无可供执行存款及车辆,所经营的船舶及所居住的房屋被另案查封和抵押,被另案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另外的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申请人以现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另外的案件执行处理后剩余款项参与分配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29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